各县市区文广新局,中心城区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2018年江西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赣新广发行字〔2017〕1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出版物发行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范围和时间
参加年检的单位为领取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含2017年新批准设立的单位。核验时间为即日起至1月31日止。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宜春中心城区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由我局新闻出版科组织实施,行政服务科配合。发行单位于1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报至宜阳大厦中座一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窗口。
(二)各县市区文广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售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检查企业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全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填报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四)落实网上书店实名制。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认真核实网上书店是否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以及网上书店是否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如存在问题,应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落实。
(五)总结发行单位2017年全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销售总额、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等等。
四、核检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7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
(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如许可证到期,则须提交正、副本同时进行换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年检表附件一并装订;
(四)网上书店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2份,1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留存,1份上报我局。
(五)其他有关要求。1.每季度末在江西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信息系统填报《财务经营情况统计报表》。2.部分抽查的企业在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网上填报统计年报和发行单位基本信息。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规定,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网上书店应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网络发行”字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 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网上书店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
4. 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文广新局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 不具备《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核验材料,下发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申报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文广新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加强数据审核,准确填写《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做到不缺项、不漏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对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数据的企业,可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审核,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辖区内的发行单位信息录入江西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统计信息系统,每季度末督促各发行单位填报,并汇总填报《财务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备材料,准确填写数据。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和案件查处力度,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监管“黑名单”并集中曝光。各县市区文广新局要将此项内容作为年度核验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并对本辖区内发行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发行单位总数不少于4家。
(三)发行单位应于1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材料报送至文广新局。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应于1月31日前审核完毕。对审核通过的发行单位,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印鉴。
(五)各县市区文广新局于1月31日前,将年度核验工作总结、《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文广新局新闻出版科(联系人:聂威,电话:3585510,地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1039室)。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应包括:1.核验工作开展的过程;2.出版物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发生的变化及原因;3.出版物市场呈现的新特点、新问题;4.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5.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年度核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6.对出版物发行业发展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其中,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数量、销售规模、特点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有专门表述。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18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宜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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