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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宜春市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 2018-03-29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市非遗保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要求,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第六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为做好此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已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1.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2.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4.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二)申报材料内容

    1.申报报告: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直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本县(市、区)或本单位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直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2.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县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意见(见附件1);

    3.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附件2); 

    4.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申报的函件; 

    5.已正式公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件。 

    (三)申报程序

    1.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地区或单位的意愿,组织市内或县内专家进行筛选、论证,提出推荐名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市直单位推荐的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应在征求并尊重有关地方、单位和传承人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后,直接提交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各地在组织开展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过程中,同时进行第六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凡已被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认定并公布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属于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领域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推荐申报第六批市级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掌握并承续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在市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从事传承活动,带徒传艺,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以及目前在该项目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或已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暂不推荐、申报。 

  已被我局命名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材料内容 

    1.必备材料: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向我局提交当地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情况报告、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排序表、命名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复印件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见附件3)和传承人推荐名单排序表 (见附件4)。 

  2.辅助材料: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均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合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1.各县(市、区)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4)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评议,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复核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并公布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2.市直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尤其是要对有地方特色、在全市、全省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切实加强指导,做好申报工作。

    (二)要按照《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的决定性因素,各地要在申报项目的同时,认真做好第六批市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工作。

    (三)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的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的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

     (四)认真筛选、论证申报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宁精勿滥,确保项目质量,确保传承人技艺水平,并重点关注优秀传统工艺、“中华老字号”和体现宜春、江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

    (五)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和传承人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和传承人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申报录像片要将项目和传承人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并达到技术要求; 

  3.项目和传承人申报书、照片、音像光盘及其他辅助资料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2份,并将本地所有申报项目和传承人的申报文本、照片及申报录像片等辅助资料统一汇总,刻录汇总光盘一式2份。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存档,不再退还。

  各地、各单位请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地项目和传承人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到指定邮箱,同时汇总寄送至宜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以当地邮戳为准),将不予受理。  

  通信地址:宜春市府西路1号科技之窗西侧406室

    人:孙卫华、刘涵可、林玉峰

    联系电话:3199233、3199238

    E-mail:ycfyzx@126.com

    特此通知。

    

  附件: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4.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汇总 

(请在页面底部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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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28

附件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doc
附件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doc
附件3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doc
附件4第六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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